(2017)内2526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斯日古冷与内蒙古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日古冷,内蒙古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526民初249号原告斯日古冷,男,1990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勒镇绿海云天15号楼4单元401室。被告内蒙古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电杆厂路形胜住宅小区5号楼3-5层2单元东户。法定代表人呼和木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玲,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绿海云天18号楼1单元301室。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于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绿海云天15号楼4单元401室住宅楼一套。于2015年11月原告开始装修,于2016年8月原告进住本楼房。于2016年12月17日原告发现该楼房棚顶漏水,先后有客厅、厨房及餐厅、卫生间、后卧室的棚顶相续漏水,造成���装修的家具被浸泡,鼓包开裂、门口及门扇变形,棚顶和墙壁所喷乳胶漆、刮白冲刷脱落,棚顶所镶石膏线花边贬值发黄,其漏水危及到供电线路的安全,对这些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在漏水的当天,原告找到开发商售楼部,其称:”查清漏水原因后,再行协商解决。”其将上楼的地面剖开,也未查清漏水的原因,并称:”损毁家具不予赔偿。”于2017年1月6日,原告再次找到售楼部时,其称:”我们管不了,房主(指原告上楼)不让售楼部管这事。”当原告问房主是谁时,其既不告诉房主是谁,又不告知房主的电话和联系方式。原告无奈,只能将楼房开发商即被告诉讼法院。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楼房漏水的工程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并赔偿漏水给原告造成的家具损毁,棚顶、墙壁乳胶漆、刮白脱落的损失给予赔偿经济损失8,0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同意给付5,000.00元来解决原告的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于2017年7月4日(当庭)被告内蒙古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斯日古冷本案的各项损失合计5,000.00元(当庭已给付);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0.00(原告已缴纳)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斯日古冷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敖登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乌 云 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