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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建与唐正勋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唐正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2民初293号原告:黄建,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正勋,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建与被告唐正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被告唐正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2600元(65000元×2个月×2%)。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65000元用于耕种,约定利息为月息3%。现因原告经营土地种植需用款,经向被告催索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正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建借款本金65000元、支付利息2600元,合计6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唐正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许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