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松伟与佛山市顺德区爱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松伟,佛山市顺德区爱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伟,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商贸东区03地块号联星商业城B座10049号。法定代表人:梁玉霞,经理。上诉人张松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爱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松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松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张松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