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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合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16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层***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95196109D。负责人:熊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2769006954K。法定代表人:常依龙,职务,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合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