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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利敏与尚在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利敏,尚在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利敏,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八里营秦庄村***号。被执行人尚在佩,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柳格乡城北村*排。关于秦利敏申请执行尚在佩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32678元,违约金1000元,执行费405元,合计34083元。未受偿金额34083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