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胡鸿周与陈美丽、周孝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鸿周,陈美丽,张家伟,周孝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115号原告:胡鸿周,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美丽,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张家伟,男,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3799弄A区**幢***号。被告:周孝达,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胡鸿周与被告陈美丽、张家伟、周孝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孝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被申请人陈美丽与申请人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户籍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且另两位被申请人均不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故对于申请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市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因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时误写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系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约定管辖。现本案的所涉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孝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周孝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