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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起瑞与吕洋、唐国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瑞,吕洋,唐国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21号原告:王起瑞,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龙,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洋,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唐国轩,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中昌北路。负责人:马国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清,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起瑞与被告吕洋、唐国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起瑞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