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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与沙坪坝区郝建政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沙坪坝区郝建政面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333号原告: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心村22-5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毛家明,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沙坪坝区郝建政面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6号附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郝建政,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与被告沙坪坝区郝建政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天珍副食店负担。审 判 长  徐敏代理审判员  黄燕人民陪审员  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