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梦迪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梦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05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梦迪,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梦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钱梦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钱梦迪分别向黄某、李某退赃人民币590元、250元;扣押在嵊州市公��局的作案工具尖嘴老虎钳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钱梦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梦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钱梦迪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梦迪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湘静审判员 钱耀炯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