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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呼树立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树立,嫩江县驰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57号原告呼树立,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驰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天宝,校长。被告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谢天宝,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天文,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树立与被告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树立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怡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