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翁某与曹某2、姜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曹某2,姜某,石某,杜某,曾某1,王某,曾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600号申请人:翁某。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曹某1,五分地信用社信贷员。被申请人:曹某2,男,1968年04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姜某,女,1970年07年1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石某,男,1969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杜某,男,197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曾某1,男,1982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某,男,1967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被申请人:曾某2,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翁某与被申请人曹某2、姜某、石某、杜某、曾某1、王某、曾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翁某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曾某1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办事处北大桥西、老哈河南××园(房权证号:410XXXXXXXX1**)处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用案外人于某所有的×××奥迪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曾某1备案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办事处北大桥西、老哈河南××园(房权证号:410XXXXXXXX1**)处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