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民终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雪玲、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雪玲,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玲,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负责人:张岳鹏,系该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琪,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雪玲与上诉人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风干肠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应否对杨雪玲所购买的全部风干肠予以十倍的赔偿。本案事件发生后杨雪玲曾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相关单据,一审对此没有查清,直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雪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鑫域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曹金荷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 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