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与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32号原告: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号。负责人:何日成,现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接受、放弃执行标的,接受执行款、物。被告: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号*幢1-21-1。法定代表人:袁秉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征,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查阅相关卷宗、复印、领取案件证据复印材料、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为领取/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诉被告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千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要求给予足够时间调解。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桂千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向 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