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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志良申请张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良,张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2执24号申请人:张志良,男,清丰县瓦屋头镇。被执行人:张芳强,男,清丰县瓦屋头镇。本院在执行张志良申请张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芳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沅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