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志良申请张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良,张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2执24号申请人:张志良,男,清丰县瓦屋头镇。被执行人:张芳强,男,清丰县瓦屋头镇。本院在执行张志良申请张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芳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沅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