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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邢宝建与彭传利、王英、彭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建,彭传利,王英,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宝建。被执行人:彭传利。被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彭群。本院在邢宝建与彭传利、王英、彭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传利、王英、彭群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支付球铁铸造、生铁货款123913元、受理费27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800元。2017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彭群所有的车牌号湘L某号哈弗牌汽车进行了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彭传利、王英、彭群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1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