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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冬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冬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03号之一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8481060W。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平,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凡,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凡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由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