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确认刘增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刘增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特34号申请人:刘霞,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号。被申请人:刘增云(刘霞父亲),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号。申请人刘霞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刘增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刘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霞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呼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