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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确认刘增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刘增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特34号申请人:刘霞,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号。被申请人:刘增云(刘霞父亲),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号。申请人刘霞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刘增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刘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霞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呼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