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船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28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张船军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7月14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何涛涛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船军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康城嘉苑*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邝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挡获被告人张船军和邝某,当场查获净重0.57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吸毒工具1套。经鉴定,在上述白色晶体和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 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 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船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惩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船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石凌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