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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鹿清礼与东阿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清礼,东阿县国土资源局,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李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4行初5号原告:鹿清礼,男,193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开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召强,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科长。第三人: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沈庆孟,主任委托代理人:秦笃朋,单位副主任。第三人:李吉林,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鹿清礼诉被告东阿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李吉林房屋登记一案,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鹿清礼以与第三人李吉林就诉争事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4日主动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培民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