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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勇文与金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文,金亚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006号原告蒋勇文,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廖国祥,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亚伟,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金栋,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金亚伟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文与被告金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蒋勇文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