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勇文与金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文,金亚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006号原告蒋勇文,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廖国祥,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亚伟,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金栋,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金亚伟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文与被告金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蒋勇文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