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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08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韩某,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