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淄博仁达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仁达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55号申请人:淄博仁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3701197M。被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94829509。申请人淄博仁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仁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仁达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