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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江与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贵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江,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贵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365号原告:张金江,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贵都花园2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994044X6(1-1)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市贵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二层负责人:余永定,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张金江诉被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金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金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金江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