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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宝一与雷凤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一,雷凤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522号原告:刘宝一,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雷凤伟,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一诉被告雷凤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唐广金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刘雪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