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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丰台分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丰台分中心,郭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丰台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三里*号。法定代表人吕国生,主任。被执行人郭长生,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丰台分中心与郭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长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