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斌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4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斌斌,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斌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斌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斌斌和朋友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路上的某KTV玩,期间被告人黄斌斌喝了七八瓶小瓶的千岛湖啤酒。次日凌晨2时13分许,被告人黄斌斌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某路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斌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斌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呼吸测试检验单,驾驶证及驾驶信息,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血液提取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黄斌斌的供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斌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斌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