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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758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雷,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综合楼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