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欣与丁俊、荆州市新沙印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俊,荆州市新沙印染有限公司,余欣,吴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俊,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军,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新沙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印染工业园三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沈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杨华,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欣,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朋,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丁俊、荆州市新沙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欣、吴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上诉人丁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对上诉人丁俊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2元,上诉人荆州市新沙印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海涛审判员 ��凯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