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浪平、吴家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浪平,吴家棋,姚胜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浪平,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吴家棋,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姚胜仙,女,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张浪平与吴家棋、姚胜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67000元及其利息,两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家棋、姚胜仙除在歙县××城镇古关村中××房屋××幢外(房地权歙房字第××号),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产的产权尚有争议,案外人吴来春已向本院提出异议,并将通过诉讼来确认其产权。故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