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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周中华、廖明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周中华,廖明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0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2室。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毅,公司职员。被告:周中华,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廖明菊,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被告周中华、廖明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以与被告在开庭前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