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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邹亚雄与周建全、周安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亚雄,周建全,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95号申请人:邹亚雄。被申请人:周建全。被申请人:周安。关于申请人邹亚雄与被申请人周建全、周安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亚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建全、周安在银行存款2172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建全、周安在银行存款2172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606元,由申请人邹亚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