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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穆猛与孟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猛,孟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30号原告穆猛,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孟祥海,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居住地不详。原告穆猛诉被告孟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7日,被告在我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出具一枚欠据。此款经索要,被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现我与被告孟祥海无法联系,不能提供被告孟祥海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穆猛无法提供被告孟祥海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孟祥海,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