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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宣国与陈香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国,陈香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170号原告:牟宣国,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香芳,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宣国为与被告陈香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宣国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