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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极与XX、孟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极,XX,孟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670号原告:韩极,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光明街三委*组。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前郭县吉拉吐乡锡伯屯村。被告:孟双,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前郭县吉拉吐乡锡伯屯村。原告韩极与被告XX、孟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极诉称:2016年3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61200元,购买汽车一辆(吉J027**),双方约定用所购汽车抵押,每月还款13434元,共还12期。如有违约每期每日按100元收取滞纳金,被告一期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XX、孟双送达,并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