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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609号原告:邵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某,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邵某诉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高水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尚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