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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香婷、王根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香婷,王根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柴香婷,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根柏,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柴香婷与王根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香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根柏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根柏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柴香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