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苟登洪与苟登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登洪,苟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苟登洪,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苟登文,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苟登洪申请执行苟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