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690号原告:姚某某,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阴县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兆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