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升崯与赣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崯,赣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水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505号原告:李升崯,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羽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棉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校校长。被告: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县玉茗大道。注册号:91361000683489609B。法定代表人:廖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水水,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原告李升崯诉被告赣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水水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升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升崯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升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计518元,由原告李升崯负担。审判长 吴菁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