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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孙重逊与张丹、徐志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重逊,张丹,徐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孙重逊,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丹,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徐志涛,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丹、徐志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以(2016)豫0102执12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丹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46号楼3单元4层5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86)。现因被执行人张丹已履行完毕应尽的还款义务,该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丹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46号楼3单元4层52号(房权证号10××86)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