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某1诉李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李某1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民初1471号原告:胡某1,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又名李某2、李某3),女,汉族,村民。原告胡某1与被告李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福兴牌电动四轮车一台(价值21500.00元),华昊A6型电动四轮车五台(单价14500.00元,总计87000.00元),华昊A5型电动四轮车一台(价值12000.00元),合计财产总价值120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财产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租用被告位于泾阳县电力局什字北的崇文大街西侧的两间门面房经营电动代步车。双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房租一次性交付清结。2016年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议,均同意按原合同继续执行,租金当时未交。2016年4月,被告说要卖掉门面房要求原告腾房,原告称店内有刚进的货,腾房还需要一段时间,同时被告若要卖房应先归还原告之弟的借款。被告表示同意,并让其长子李某4给原告之弟胡某2书写承诺书一份,答应卖房后先归还原告之弟的借款,否则原告有权不腾房。后被告以对房子改造扎墙为由,骗取原告店门钥匙,2016年9月18日,原告来门店准备开门营业的时候,发现本应在店内的7辆电动车不见踪影,遂报警,后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要求向其他机关处理。原告现请求被告返还电动车。李某1辩称,我没有挪原告的车,我把房给别人顶账了,我和原告的租房合同2016年1月1日就到期了,原告也没有交2016年的房租金,我提前给原告打过招呼,让原告腾房,但原告一直没有挪车。胡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租房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开办中老年代步车行;2、门店牌匾和经销车辆照片,证明原告租赁被告家的房子开办的中老年代步车行,经营的产品是华昊A6和福来沃及德州福兴车业的福兴牌电动车;3、证明2份,证明福兴公司证明将其产品出售给赵某某经销,原告是在赵某某处进购的车辆,当时购进的单价21500元;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昊电动车经销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胡某1于2014年12月21日在该经销处购进华昊电动车共13台,型号有A6十台,A5三台,其中A6单价14500元,A5单价12000元;5、东关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1在崇文大街中段100号有门面房两间,产权归李某1所有;6、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出租房屋里面经营电动车一年多时间;7、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儿子借款同意卖房还款。被告李某1质证意见:证据1、2、4、5、7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和我没有关系;证据6不认可,没有给我交过房租,也没有经营到2016年8月份。本院对原告提交的1、2、3、4、5、7真实性当庭予以采信,对证据6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不符合举证规则,不予采信。审理中李某1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原告胡某1租赁被告李某1所有的位于泾阳县电力局十字北50米门面房两间用于经营中老年电动代步车,双方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金每年22000元,租赁期限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租赁合同期满后,因被告之子李某4与原告之弟胡某2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此双方协议,2016年4月2日李某4向胡某2承诺,在李某4卖房后优先向胡某2还款7-8万,如未按承诺,胡某2有权不腾房。后被告李某1将原告门面房钥匙要走,将该门面房抵偿他人。2016年9月18日,原告发现其租赁房屋内的七辆代步车丢失。因向被告要求返还车辆未果,遂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原告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被告处分其房产,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事实,故该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胡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院印)书记员 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