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玉玲与唐冬明、龙介平、桂林市桂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玲,唐冬明,龙介平,桂林市桂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607号原告:雷玉玲,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白牙市镇周塘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龙仁元(系雷玉玲丈夫),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湘江电站宿舍。被告:唐冬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白牙市镇仁山村*组。被告:龙介平,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白牙市镇周塘村*组。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刘志强,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桂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76号B区*号。法定代理人:吕家衡,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号金旺角商住楼*栋*****号。法定代理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丽,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砂坝镇高楼村一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雷玉玲与被告唐冬明、龙介平、桂林市桂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雷玉玲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玉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玉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雷玉玲负担。审 判 员 席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