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玉鑫与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鑫,陈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181号原告:刘玉鑫,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剑峰,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刘玉鑫诉被告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玉鑫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刘玉鑫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玉鑫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