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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玉鑫与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鑫,陈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181号原告:刘玉鑫,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剑峰,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刘玉鑫诉被告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玉鑫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刘玉鑫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玉鑫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