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袁小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袁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袁小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袁小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王慧芳审判员 程钰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