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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成功与李岗、韩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功,李岗,韩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14号原告:王成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李岗,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被告:韩秀松,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功与被告李岗、韩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