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成功与李岗、韩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功,李岗,韩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14号原告:王成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李岗,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被告:韩秀松,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功与被告李岗、韩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