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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157号原告:王美英,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珺、陈阳,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美英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美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倪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