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婷与付大建、马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付大建,马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付大建,男,汉族,1953年01月24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马新会,女,汉族,1957年6月18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婷申请执行付大建、马新会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婷与付大建、马新会庭外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婷于2017年7月0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付大建、马新会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