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王忠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王忠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79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忠期,男,1967年13月1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王忠期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张东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期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