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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王忠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王忠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79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忠期,男,1967年13月1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王忠期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张东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期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