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钱炳生、马奔、吴知成等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炳生,马奔,吴知成,马水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财保45号申请人:钱炳生,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马奔,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吴知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马水木,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人钱炳生与被申请人马奔、吴知成、马某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奔、吴知成、马水木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奔、吴知成、马水木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奔、吴知成、马水木的财产35万元。合并执行以35万元为限。申请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钱炳生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