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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230号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御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茹圣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二支路以南团结东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宫洪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